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ICP备案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网站为:www.miibe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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